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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“文革”中被打死者遗属经济善后问题的决定

日期:1983-9-13 作者:[待确定]

我区“文革”遗留问题的经济善后工作,牵连面广,关系到“文革”中被打死者家属的切身经济利益和政治名誉问题,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信誉问题。做好这项工作,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这一工作的艰巨性、复杂性、紧迫性,本着“既要解决问题,又要稳定局势”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,从大局出发,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善后工作结合起来一同做好,避免出现只着眼于经济或纠缠于经济问题的现象,以达到愈合伤痕,加强团结,实现长治久安这一根本目的。

处理经济善后问题要和贯彻区党委桂发[1983]54号文件《关于处理“文革”中打死人问题的指示》配合进行。要教育遗属增强法制观念,按照党的指示办事,不要自行捉、打凶手、索取财物,以免被坏人钻空子,影响“处遗”工作的顺利进行。对“文革”中犯有打死人的罪犯,其情节较轻,已投案自首,彻底坦白交代,认罪态度较好,可以从轻处理者,要教育他们向被打死者家属赔礼认罪,在自愿而又力所能及的情况下,给遗属送一些礼物;或帮助修理房子,帮工生产;或采用传统形式,民间习俗进行慰问,使其得到遗属的宽恕,以解除积怨,达到愈合伤痕,稳定局势和安定社会的目的。这是做好整个善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,政治意义重大,应该积极做好。此事要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,不能任其自流,失去节制。

对遗属的经济照顾,主要是表达党和国家对死者的昭雪和对其遗属政治上的关怀、慰问,而不是经济损失的补偿。在进行善后工作中,对遗属提出的要求,一定要抓紧认真研究。凡属合理的,要及时切实解决;要求有一定道理,但确有困难,难以办到的,要细心解释,说明情况;对个别不合理的要求,要耐心说服教育,做好思想工作。

本《决定》所讲在“文革”中被打死者,系指在“文革”十年内乱中,在非武斗的情况下被打死,被斗打致伤(一般在半年内)死亡,受迫害死亡或“自杀”,“失踪”后家属确认已死亡的人,以及在武斗中被打死的人。

关于处理“文革”中被打死者遗属经济善后问题的办法如下:

一、关于国家干部、工人被打死者遗属经济善后问题

(一)对“文革”中国家干部,工人被打死者,一定要恢复其政治名誉并按规定开支丧葬费,开支标准分别按国家机关、事业、企业单位当时的有关条例规定执行。过去已用公款办理丧葬的,不重发。过去未用公款办理丧葬的,要补发给遗属。

(二)对国家干部、职工被打死者的遗属分别按国家机关、事业、企业单位当时的规定、条例发给抚恤费。过去已发的,不重发。过去未发的,补发。

(三)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给抚养费。

(1)凡属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的干部、工人,按照处理病故的有关规定发给三个月工资,并对其遗属按规定发给定期定额的抚养费。抚养费的标准,一九八○年七月底以前,按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一九六四的八月二十一日批转区人事局、财政厅(64)会财字第65号《关于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以后遗属生活照顾试行办法》第一条和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四日(65)人字第010号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局关于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、病故以后遗属生活照顾试行办法具体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。一九八○年八月以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[1980]159号文件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》第一条第2、 3点规定执行。以上费用过去未发的补发,已发一部分的,补发其欠发部分。所有补发部分,一般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。已发部分凡超过最高标准的,从一九八三年十月起,按规定标准发给,不再保留。如过去。用困难补助费名义解决遗属的抚养问题,其总数超过应发抚养费的,原则上不应再发。

(2)属国家企业干部、工人(含长期合同工)的,原则上按劳保条例的有关病故的规定办理。过去按月发给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的,仍可继续执行,但其中如有间断部分,可不补发;如定额超过规定的,应按上述对国家机关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;过去未发的,可发给遗属一次过的生活困难补助费。

上述(一)、(二)、(三)项中应补发部分,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自治区“处遗”经费开支;企业单位原则上由企业开支。一九八四年以后应继续发放的,分别由所在单位按现行条例、规定继续发给。

(四)关于“文革”中被打死的干部、工人的子女的安置问题,应按中共中央、国务院中发[1981]42号文件有关城镇待业人员“三就业”(即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、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)的方针进行安置,尽可能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,不宜由全民单位包下来。由于“文革”中打死人所造成的特殊情况,对下列对象予以照顾:(1)被打死的干部、工人遗属中无依无靠的孤儿、孤女,均予安置。(2)按每一死者安置一名子女的名额掌握,凡过去已作照顾性安置过的不再安置。安置去向,除自谋职业者外,主要是本市、县新建、扩建投产或其他需要增人的单位。确实需要安置当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人而户口在农村的,允许办理转移手续。所需劳动指标,首先从区劳动局一九八三年已下达给各地、市招收合同制工人的指标中解决。有些县、市指标不足的,由各地、市、县根据实际情况,列出安置对象的名册,报自治区审批后,拨给指标进行安置。安置到市辖区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指标,由地、市审批。

二、关于农民、居民、学生等被打死者遗属经济善后问题

(一)对“文革”中被打死的农民、居民、学生,一定要给予政治上恢复名誉并发给丧葬费。每个死者100元。过去已用公款办理丧葬的,不重发。过去未用公款办理丧葬的,予以补发。

(二)对被打死的农民、居民、学生的遗属,发给抚恤费,每一死者发120元。过去已发的,不重发。过去未发的一律补发。

(三)发给孤老、孤幼、孤残定期定额救济费。

对农民、居民、学生遗属,国家本无发给抚养费的规定。但鉴于这种不幸是在“文革”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,特对遗属中的孤老、孤幼和丧失劳动力的孤残给予适当照顾。从一九八三年一月起,对遗属中的孤老、孤幼、孤残,由县、市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定期定额的救济。孤幼发至十八周岁止(在学校读书的,延至毕业时止)。孤老、孤残发至终世止。

(四)对被斗打致残丧失劳动力者,今年给予一次过补助,款额由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
三、对“文革”中被打死者被查抄、罚没、强占的财物(包括房屋),均应查清处理。(1)查实确被私人占用的(不管直接、间接占用),必须令其退赔;(2)原物已用于集体的(如集体建筑,集体分配等),由集体退赔,一时不能退赔的,分期分批退赔;(3)原财物确已上交国库的,由国家退赔;(4)原财物确已用于国家机关单位的,由使用单位退赔;(5)如有意隐瞒不退者,查出后,应加重处罚。由于事隔多年确已无法查清的财物损失,应向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,了结此事。各地、市、县如有需要,可参照上述精神,作出具体规定。

四、对家在农村的遗属,因亲人被打死后,住房无人维修或毁坏,造成无房户或危房户,可适当发给一次过房屋修建补助费。为确保解决此项问题,必须做到专款专用。各地在该项经费拨到之日起,尽快组织修建,最迟也要在半年内修建完毕。所需木材由当地政府适当解决。

五、鼓励遗属把经济补助用于生产。对遗属的生产情况应列为专题进行检查研究,加以热情的关怀和认真的支持。对其中生产、生活确有困难者要给予适当补助;对家在农村而尚未划给责任田的要尽快划给;遗属中特别是孤儿孤女成人后从事农业生产确有困难的,可以安排到社队企业、专业队去,以安定生活;对家住城镇的遗属,应扶持他们,打开就业门路。

六、大集体所有制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可根据实际情况,参照执行,经费原则上由单位负责。小集体单位的职工,可按居民办理。

七、加强对经济善后工作的领导

(一)各级党委及其“处遗”领导小组,一定要加强对经济善后工作的领导。(1)此次拨发的经济善后专款,实行包干使用,要保证使用得当,解决问题。如有不足,由各市、县自行解决。如有节余,不上缴,用途另定。(2)要分工专人管理经济善后工作,建立负责具体工作的班子。(3)具体工作步骤,应从实际出发确定,各地、市、县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。(4)要教育干部,明确经济善后工作的重大意义及其政策、办法,防止和纠正那种只是简单发款不作政治思想工作的做法。(5)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,一定要送款到户,一定要防止贪污、挪用、乱用等现象的发生,如有发生,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,还应追究领导者的责任,从严处理。(6)必须注意工作方法,充分走群众路线,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。要相信广大干部、群众和受害者家属是通情达理的,是识大体,顾大局的,只要我们做好工作,问题是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。

(二)把统计工作和发款工作统一起来,避免发生重复、遗漏、冒报、冒领现象。为此:(1)国家干部、工人和学生在“文革”中被打死人数的统计和发款工作,由死者所在单位负责;已经合并或撤销的单位,由合并单位或原领导单位负责;区直机关在地、市、县的所属单位,由条条负责,块块协助。对处理经济善后问题的时间,条块双方应协调,不要相隔过久,以免相互影响。(2)农民、居民在“文革”中被打死人数的统计和发款工作,由其户口所在的布、县(社队、街道)负责。(3)属学生的由当时所在学校负责统计和发放。(4)以上如有交叉情况,对负责单位有不向意见的,由有关方面协商确定。(5)上述统计的汇总和申请拨款工作均分别由地、市委和区直各战线负责。

(三)除上述全区性的问题之外,各地、市、县如有特殊的经济善后问题,均由地、市、县具体研究处理。

(四)上述各项费用中,丧葬费,抚恤费,干部、工人子女抚养费,城镇和农村中孤老、孤幼、孤残救济费是重点,要优先保证。

经此次系统的处理经济善后问题之后,有些属于以后继续办理的事项,应列专款、专题,分别移交有关部门(如民政局、劳动局、财政局等)负责。

(五)上述各项工作,应争取在一九八三年底完成。

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

来源:

( 《处理“文革”遗留问题、清理“三种人”文件汇编》,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,一九八六年八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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